一、借条没写借款日期可以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订立,具体内容应该包含借款类别、使用货币种类、借款用途以及借款数量、利率标准、债务期间及还款办法等关键事项在内。尽管上述法条并未明确要求借款人务必在借贷条约中明确记载借款日期,然而,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借款日期无疑是借款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它能准确地界定借款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确定还款期限以及计算利息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借款日期必须在借条上予以注明,但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清晰度与完备性,借款日期仍应在借贷条约中明确标示出来。若借条上未能注明借款日期,这将有可能对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条没写借款利息的借款人要支付利息吗
在借贷关系中,若未明确记载借款利率条款,则无需承担支付利息之责,此乃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
依据该等规定,如双方并无明确约定还款利息事宜,可视为双方间未设置任何利息负担。
然而,倘若出借方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涉及诉讼程序,向法庭提起主张利息请求,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之前并未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但借款人仍需承担逾期逾期利息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条没写借款期限的,担保期限多久
若借据中并无明确约定借款期限,那么保证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对于一般性的保障措施,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那么该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的第六个月开始计算。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也没有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结束的第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务必尽速行使其权益,以防止超出保证期间,进而使保证人得以摆脱担保责任。此外,在主张权益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留主张权益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书面订立,内容需包括借款类别、货币种类、用途、数量、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虽法条未明言借款日期,但依民法原则,借款日期是合同核心,明确借款开始时间,对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在借条上明确标示借款日期,以避免影响合同有效性及执行。